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招聘、租赁与转让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的招聘简章和用人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招聘人才;(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三)收取应聘人员的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扣押各种证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