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的招聘简章和用人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招聘人才;

(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

(三)收取应聘人员的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扣押各种证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