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人才所属单位可以进行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合理的收益或者回报。

租赁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转让人才的人格和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