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十六条已废止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和经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事特需人才寻聘服务,其服务费用由中介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