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和经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事特需人才寻聘服务,其服务费用由中介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