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注:该条设立的对人才中介机构许可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年检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