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和告示牌。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