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