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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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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污染和破坏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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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