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用水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综合利用,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倡使用节水设施,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