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用水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综合利用,并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倡使用节水设施,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