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