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输水管材和设备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