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