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建设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