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建设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