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协商采取措施,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