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协商采取措施,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