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