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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