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水表分户、移表或者停止用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