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以水为原料生产的行业,应当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科学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