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结算计量水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者其他节水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