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结算计量水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者其他节水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