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催缴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