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催缴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