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一户一结算计量水表,定期抄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结算。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暂时不能分开装表的,由供水企业按实际用水量核定计算。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