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第六条已废止本省城镇劳动者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失业证》(《下岗证》)。本省农村和外省劳动者,凭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外省的《失业证》),依法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求职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