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第五条已废止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凭相应的《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在本省求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