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公布招用简章,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工地点;

(二)岗位(工种)及用工要求;

(三)招用数量和工作期限;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录用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刊登、播发虚假的招用广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