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