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

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