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