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