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