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防止辍学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