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定期勘察、鉴定,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挪用和挤占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发生重大师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七)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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