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