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勤俭办教育,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经费责任追究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违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用义务教育经费抵顶配套资金。州、县财政、审计、监察和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