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有关学费、杂费。对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和物价涨幅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学校设立奖学金。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