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