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财政用于教育的资金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根据在校生人数的增加,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