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禁止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