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营建非学校用途的建筑设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