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营建非学校用途的建筑设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