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培训教师。教师离岗进修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