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实行教师岗位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所在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聘。经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聘请符合任教条件的其他行业优秀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