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侮辱身体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