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师资力量,建立区域内校际间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鼓励教师到边远乡(镇)和乡以下学校任教或兼课,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