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管理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划,定期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