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