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责任制,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及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