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工作。计划、物价、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