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在未经批准的地方摆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