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费用。

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集贸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对非法收费、罚款、摊派的,集贸市场开办者有权干预,集贸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