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集贸市场。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均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