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集贸市场。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