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迁、侵占和损坏。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占用集贸市场场地的,应事先安排适宜新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