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在不改变集贸市场用途的情况下,产权可以转让。确需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