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经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